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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人员门诊就诊须知

作者:院医保办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/11/8 9:18:58

一、 请按医保要求的门诊就诊流程图就诊。

二、挂号时请出示“市民卡”或“医保卡”及医保证历本。

三、 医院将继续使用条形码的方法管理门诊病历,收费,取药,检验等。

四、根据医保规定:每次就诊用药,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;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;医保规定的20种疾病(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肺结核、慢性肝炎、前列腺增生、帕金森、骨质疏松、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癫痫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慢性肾病、高脂血症、老年痴呆、血友病、精神分裂症、恶性肿瘤、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),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
五、乙类药品费用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(5%或20%),乙类检查、治疗费先个人自理一定比例(5%或10%或20%)。

六、医保证历本用完后,请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换取空白证历本,病历封面不变。

七、 <<特殊病种专用证历>>的使用:

1、 参保人员患有各类恶性肿瘤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精神分裂症、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、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,可携带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医保卡、专科医生出具的《疾病诊断证明书》、出院记录和相关检查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<<特殊病种专用证历>>,享受特殊病种待遇。

2、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待遇标准视同住院。

3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和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》规定执行,并按指定特殊病种范围诊治,与特殊病种无关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特殊病种待遇支付范围。

八、 需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外配处方,需经门诊一楼服务台盖章(医保外配章)。

九、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已根据医保的要求,对各项检查、治疗、药品的费用进行设定,请按规定结算。

十、如发生计算机网络故障,请您先用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,凭发票、证历本、医保卡到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。

十一、参保人员门诊医保待遇

1、城乡居民:

没有建立个人账户;起付标准100元,由个人自负;年封顶1500元,满起付标准后,封顶线以下医保支付35%;超过封顶线部分,全部自费。

2、城镇职工:

个人账户支付完毕,门诊起付标准:在职600元、退休400元,由参保人自负;年门诊封顶6000元,满起付标准后,医保支付65%;超过封顶线部分,全部自费。

3、公务员:

个人当年账户支付完毕后--1000元(含1000元),在职80%,退休90%;1000—2000(含2000)元,在职70%,退休80%;2000元以上,在职60%,退休70%;慢性病,在职80%,退休90%。四种慢性病:(1)高血压病伴有心、脑、肾、眼并发症之一者(2)糖尿病伴有感染、心、脑、肾、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(3)精神分裂症(4)脑血管意外恢复期(出院后一年内)。符合慢性病条件的患者需带最近一年病史资料或出院记录、照片、医保卡、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,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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